针焰试验机适用于照明、低压电器、家用电器、机床电器、电机、电动工具、电子仪器、电工仪表、电气连接件、辅件等电工电子设备及其部件、组件的研究、生产和质检部门以及绝缘材料、工程塑料或其它固体可燃材料行业等进行小火焰起燃源程序仿真试验。
针焰试验机具有自动点火、自动燃烧、具有火焰调节功能且具有火焰测量功能。燃烧器使用的是丁烷气,其纯度不低于95%,并且不允许空气进入到燃烧器管内。注:燃烧器也可以使用丙烷气,但要以丁烷气作为基准气。产生一个试验的火焰,按一定时间去燃烧试验样品,观其着火的危险性。试验机由试验箱动作控制部分和电器控制部分组成。
针焰试验机是用规定尺寸(Φ0.9mm)的针状燃烧器,通以特定燃气(丁烷),以45°角定时定向施燃试品,视试品是否引燃及持燃时间和燃烧长度来评定设备内部因故障条件造成的小火焰的着火危险性。
针焰试验方法:
1、试验样品的位置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样品应安放在正常使用时最可能发生燃烧的位置进行试验。试验样品的固定方法不应对试验火焰或火焰蔓延效应产生影响,应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情况一致。
2、试验火焰的施加
试验火焰应施加在试验样品易于受到火焰影响的表面部位,该火焰由正常使用或故障条件所导致。火焰试验位置的例子见图1(b)和图1(c)。
在有关标准中应规定试验火焰施加的持续时间。GB7000.1-2007中13.3.1规定:试验火焰施加于样品上可能出现最高温度的点,时间10s。
试验火焰应使得火焰的顶部接触到试验样品的表面。试验火焰应在施加规定的时间后移开。
如果在施加火焰时试验火焰跌落物熔化或点燃材料,燃烧器应与垂线成45°度角以防止材料跌落到燃烧器的管内,燃烧器的顶部中心与另一部分的试验样品之间保持8±1mm的距离,任何熔化材料串可忽略。
当有关标准要求在同一试验样品上进行多于一个点的试验时,必须注意确保先前的试验造成的劣化不会影响后面试验的结果
3、试验样品的数量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试验在三个试验样品上进行。GB7000.1-2007中0.4规定:按照GB7000.1的试验是型式试验,一般选择一个灯具样品进行试验。
4、观察和测量
如果试验样品和(或)规定的铺底层和(或)其周围的部件起燃,应测量并记录燃烧的持续时间(tb)。燃烧持续时间是指试验火焰从试验样品上移开到火焰熄灭,且试验样品、规定的铺底层和(或)其周围部件再也看不到灼热现象的这段时间间隔。
5、试验结果评定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如果试验样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为经得起针焰试验。
①、试验样品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②、在移去针焰后,试验样品和其周围部件的火焰或灼热持续时间在30s内,即tb<30s,其周围部件没有继续完全燃烧且规定的铺底层或包装绢纸不起燃。
针焰试验仪的注意事项
1、防止气体泄漏。
2、防止燃烧或爆炸事故。
3、防止有毒气体或烟雾的吸入。
4、防止有毒残余物的损害人体。
5、防止异物阻塞燃烧管。
6、定期润滑运动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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